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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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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罗尔斯"权利优先于善"的批评
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二版前言中,桑德尔就指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我在《局限》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之间的争执的关键,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一种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认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的问题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可以看出桑德尔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分歧的侧重点是权利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
桑德尔认为,作为康德道义论的继承人的罗尔斯反对各种目的论学说,并认为各种目的论学说错误的原因是它们以一种错误的方式把权利与善联系在一起,桑德尔转述罗尔斯的话说:"我们不应试图先通过诉诸独立界定的善而赋予我们的生活以形式.……我们应该将权利与各种目的学说所设想的善之间的关系颠倒过来,将权利视为优先的."可见,在权利与善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明确主张"权利优先于善".接着桑德尔又指出,罗尔斯的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基于两种主张,对这两种主张做出区分是很重要的.第一种主张是:某些个体权利如此重要,以至于普遍福利都不能僭越之,这是新自由主义对传统功利主义的批判和颠覆;第二种主张,也就是桑德尔对之提出挑战的主张是:"具体规定我们权力的正义原则,并不取决于它们凭借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所获得的证明;或者按罗尔斯最近所说的,凭借任何完备性道德观念或宗教观念所获得的证明."桑德尔认为在罗尔斯那里,权利是能够被独立推导出来的,而且它不依赖任何特殊善观念就可以得到辩护并能反过来规导善观念,即"权利优先于善,不仅是指其要求在先,而且在于其原则是独立推导出来的.……相反,权利还因其独立的特性约束着善并设定着善."
桑德尔反对上述罗尔斯关于权利与善的优先性关系理论,他认为正义、权利不是独立于善的,而是相反,正义、权利是与善相关的.桑德尔认为正义和善联系起来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道德力量,但是桑德尔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充分的,因为某些实践是由一个特殊共同体的各种传统所裁定的,单纯凭借这个事实还不能保证这些实践成为正义的;第二种方式才是合理的,这种方式是:"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即权利和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共同善的基础之上,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这就是桑德尔所主张的"正义内在于善".
那么桑德尔对罗尔斯"权利优先于善"观念进行批判的现实和理论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势必会造成个人主义价值观泛滥,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丧失.虽然当代欧美国家创造了高度的文明,但其社会道德却是腐败的,因为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取代了原来德性传统在社会中的作用,社群的价值正在逐渐消失,过分强调个人权利所造成的社会责任丧失的趋势正在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完整.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认为道德领域所面临的危机与新自由主义长期以来所宣传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是密切密切相关的,所以他们积极倡导用社群的善、共同利益来代替个人的至上权利.
其次,坚持"权利优先于善"主张的新自由主义者在社会现实中强调国家中立原则,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纳了新自由主义者的上述建议,这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其直接后果就是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下降、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严重.虽然西方国家在80年代实现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但是也造成了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生活中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局面.这时就需要国家提出更为宏伟的、更有效的措施,但是传统的福利国家继续坚持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实行"权利政治学",按照传统的福利救济法,只给失业者提供基本的救济金;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按照新自由主义的逻辑坚持国家中立原则,把失业完全推给市场任其进行自由调节.这样势必造成的后果是:作为自由市场哲学基础的个人主义使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充满危机;在公共生活中,公民的参与精神日益丧失,市民秩序亟需维系.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积极主张把福利创造和社会团结结合在一起,通过实现社群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新平衡来对福利国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由此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认为应该拒斥新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观",充分发挥政治社群的作用,确保国家在关涉公民的利益时有积极作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更加充满活力.可以说,桑德尔对"权利优先于善"的国家中立观进行的批判正是对西方社会国家职能弱化的一种自发反应.
最后,"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在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内部面临着矛盾.桑德尔认为,作为康德道义论继承人的罗尔斯始终不能脱离康德的影响,尤其是康德先验的主体是罗尔斯所不能逾越的概念,要么他重构康德式的先验主体——通过"原初状态"的假设完成对康德式主体的经验主义改造;要么脱离康德的路线,另辟新路——转而诉求政治自由主义.事实上,不论他做出何种选择,其理论内部都会面临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从罗尔斯自己提出的直接的经验主义解释来看,原初状态无法支持道义论主张."桑德尔就曾指出,他之所以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批判,不只是因为这一理论将在实践中面临困境,首先是因为其理论内部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罗尔斯是康德道义论的继承人
桑德尔说:"像康德一样,罗尔斯也是一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者.在他的书(指《正义论》——译者注)中,道义论伦理被当作核心主张.……这一核心主张不仅是贯穿全书的要义,而且也是罗尔斯极力维护的核心信念.该主张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是在评价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变化的整体倾向时唯一最为重要的考量."可以说,桑德尔清醒地看到了罗尔斯正义的首要性和道义论倾向.
相应地,桑德尔把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称作一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这种理论的核心主张是:"社会由多元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预设任何特殊善观念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证明这些规导性原则之正当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促进善,相反,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概念."可见,这种道义论自由主义和传统功利主义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道德意义上,道义论反对效果论;它将第一层次的伦理描述为包含着某些无限制地优先于其他道德关切和实践关切的绝对义务的伦理;其二,在基础的意义上,道义论反对目的论;它认为,一种用以推导第一原则的证明形式,不以任何终极人类意图或目的为先决前提,也不以任何决定性的人类善观念为先决前提.
既然罗尔斯被称作康德道义论传统的继承者,那么,罗尔斯关于正义和权利的理论在哪些方面受到康德的影响呢?我们有必要对道义论传统尤其是康德的道义论进行考察.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的导论中,桑德尔就具体考察了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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